当前位置: 公平交易 > 竞争执法
公平交易:以法律之手制止市场“暗战”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民生,百姓的安危冷暖;消费,民生的重要内容。

  开门七件事,件件皆消费。工商机关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职能部门,一直致力于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放心、用得放心。

  去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立规处罚订立“霸王条款”行为,加大反垄断、反商业贿赂执法力度,查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大型零售商不公平交易案件,不遵循市场规则的“暗战”行为从源头上得到治理,百姓关注的消费投诉热点也得到有效处理。

  立规让“霸王”不敢称霸

  到北京大鸭梨餐饮公司就餐的顾客最近在使用优惠券时发现,优惠券背面列出的10条使用说明被划去了一条:“本公司保留此券的最终解释权。”

  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防范合同欺诈等3类突出违法行为,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不公平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消费形势的变化,人们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品种越来越多,但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其中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最为普遍。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就是所谓“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虽然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但是在很多消费争议中,商家都喜欢以此作为免责的挡箭牌。虽然每年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对商家制定“霸王条款”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但因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工商机关只能对其进行“劝诫”。

  在此背景下,国家工商总局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良好运行为基本原则,制定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给“霸王条款”一个有力的回应。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只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经营者出现了单方面赋予自己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或是经营者自称拥有单独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行为,工商机关就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视民生离不开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每一个人都会去消费,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以民为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重视老百姓利益的体现,是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体现。

  反垄断让消费更加透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公用事业持续发展,为国家税收、服务民生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

  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垄断性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垄断性行业具有市场独占地位,大多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一家或几家企业独占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现象。如果和垄断性行业发生争议,消费者无论是在诉讼上还是在投诉上,都会遇到很多问题。权衡利弊,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

  2010年3月,四川省川盐自贡分公司在所辖自贡、内江和资阳转型经营非盐商品。盐业公司在为县城个体工商户和超市配送食盐时,要求每批发一吨食盐,搭配800元的洗衣粉、味精或白酒等商品,否则不批给食盐。如果代理商连续3个月完不成非盐商品销售任务,其资格就有可能被别人取代。

  食盐是各大超市销售的必不可少的商品,且又不准跨地区进货。代理商顾虑重重:如果“盐老大”凭借其垄断地位,将其下属公司代理经销的洗衣粉等非盐商品以零成本方式进入各大超市,与其他同类品牌同台竞争,无论对超市经营者还是对供货商的既得利益,都将带来极大冲击;如果烟草、电力等其他垄断行业也纷纷效仿“盐老大”,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名,跨行业进军商业零售业,将引发行业混战。

  2010年4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向四川省工商局发出督察通知,要求四川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四川省工商局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及时有效制止了这一垄断违法行为,规范了盐业市场销售秩序,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10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案件和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案件2000余件。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执法机构抓紧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3个配套规章,大大增强了《反垄断法》的操作性。

  这3个反垄断法案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提高其在《反垄断法》执法方面的可操作性。同时,规章释放出垄断企业不能随便涨价,协会或组织不能串通涨价,投机倒把的商家不能随便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信号。

  工商机关在扎实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中,执法为民、维权为民,保障了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秩序,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商业贿赂钳住“隐形黑手”

  去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向丰田金融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丰田金融公司向丰田品牌汽车经销商“返利”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遂作出没收42万余元违法所得、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丰田公司在华首次受到商业贿赂处罚。

  去年8月,丰田金融公司以“手续费”或者“服务费”名义向杭州3家丰田品牌汽车经销商“返利”,因为后者向当地消费者极力推荐一年期利率高达10%至13%的丰田金融汽车贷款业务。为此,当地的49名丰田汽车消费者总共支付了757609.23元的利息。丰田金融公司除去应交营业税金等费用之外,从这些消费者身上总共获取了42万余元的利润。

  商业贿赂看似与消费者关系不大,实为伸向消费者口袋的“隐形黑手”。长期以来,由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消费者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和危害知之甚少。其实,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还促使经营者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甚至在建筑、医疗等与消费者休戚相关的行业,商业贿赂令伪劣商品流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反商业贿赂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10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年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5253件,案值15.98亿元。

  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实践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完善执法机制,推进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工商机关对全国一批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打破了医疗、出版等行业多年来通过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的“潜规则”,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