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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泰工商法字〔2017〕118号)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上述制度,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2017年1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泰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也将于2017年8月1日生效。为贯彻好上述系列制度规定,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落实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工作要求,除严格遵守《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泰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有关规定外,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立卷归档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

    二、实施范围

    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三、工作标准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选择。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选择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无论是否启动程序,也不论是否作出最终的对外行政行为决定,均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依法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立卷归档。

    如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程序,则应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章的规定作为兜底性程序,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经核查或调查取证后无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均应当依据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正式的书面凭证并存档。

    (二)特殊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程序。凡属《38-365365怎么进不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请政策法规科履行法制审核程序。凡属《38-365365怎么进不去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和有关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请政策法规科办理相关事项。相关法律文书入卷。

    (三)依法实施调查取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准确把握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搜集行政执法行为所需要的证据。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行政相对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可以依据第五十九条向其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对其拒不提供行为予以固定,充分履行调查取证义务。

    (四)如实记录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工商部门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应当书面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

    (五)准确把握告知方式。告知方式方面,除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顺序选择告知方式以外,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处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要以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邮寄清单上留存回执,记明文书名称和文号。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要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张贴公告过程。

    (六)严格把握办理期限。行政行为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期限的,要在办理期限内办结。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期限的,则严格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存档。

    (七)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结果的,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限、方式、范围、程序公开。没有强制要求公开的,提倡按上述要求公开。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前,应当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存档。

    (八)及时记录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九)及时立卷归档,统一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要求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没有相应文书或文书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可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应公开进行。

    (三)获取电子证据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案件现场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或者采取书式固定、拍照摄像、拷贝复制、委托分析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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