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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开展和指导广告监测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