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2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且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且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联络员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其他有关文件。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承诺书。

        8.营业执照邮寄送达确认书。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相关新闻